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南地區旅游開發項目策劃咨詢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旅游開發項目策劃咨詢工作的科學、高效開展,依據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結合山南地區旅游發展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山南地區范圍內具有戰略意義、示范帶動作用的重點旅游開發項目前期策劃、規劃咨詢、可行性研究、市場分析、方案設計等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科學評審、規范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山南地區旅游發展局(或指定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指南發布、項目初步篩選、組織評審、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山南地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和財政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通常為項目業主單位或受托開展策劃咨詢的機構)是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預算,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落實配套條件,具體實施項目,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重點旅游資源區、旅游度假區、文化旅游融合區的總體策劃與概念性規劃;
(二)重大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三)具有創新性和示范性的旅游新業態、新產品開發策劃方案;
(四)旅游市場深度調研、目標客群分析與營銷策略咨詢;
(五)項目招商引資方案策劃與商業計劃書編制;
(六)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與旅游開發項目前期策劃咨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無償補助(后補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策劃咨詢工作給予支持。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策劃咨詢合同總費用的50%,且單個項目補助上限根據年度預算額度另行規定。對于特別重大、具有全局性影響的戰略規劃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持額度。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與旅游開發項目策劃咨詢無關的支出;
(二)征地拆遷、土建工程、設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
(三)人員工資、福利及日常辦公經費等經常性支出;
(四)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五)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十條 主管部門根據地區旅游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定期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重點方向、材料要求和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的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山南地區旅游開發項目策劃咨詢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項目策劃咨詢工作方案(含目標、內容、方法、團隊、進度等);
(三)詳細的資金預算表及測算依據;
(四)單位資質證明、相關業績證明及與合作方的協議(如涉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預算的合理性、申報單位的實施能力及預期成果等。評審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第五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和年度預算,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地區財政局審核后,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原則上分兩次進行。項目立項后撥付補助資金的60%;項目完成并通過最終評審驗收后,撥付剩余的40%。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確保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支出應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制度,原始憑證真實、合法、有效。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須提交項目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成果材料(如策劃方案、咨詢報告等)。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對項目完成情況、成果質量、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單位今后申報專項資金資格的重要參考,并與資金后續撥付掛鉤。
第十八條 財政局、主管部門及審計部門有權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對于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等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回已撥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山南地區旅游發展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及自治區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